根 据 法 例 第 2 1 2 章 《 侵 害 人 身 罪 条 例 》 第 4 7 A ( 3 ) 条 认 可 的 医 院 / 诊 疗 所

数据提供机构
数据分类
更新频率
当有需要时
描述

根 据 香 港 法 例 第 2 1 2 章 《 侵 害 人 身 罪 条 例 》 第 4 7 A ( 3 ) 条 规 定 , 终 止 妊 娠 的 医 疗 程 序 必 须 在 政 府 医 院 、 政 府 诊 疗 所 或 卫 生 署 署 长 为 本 条 的 施 行 藉 宪 报 刊 登 的 公 告 而 宣 布 为 认 可 的 医 院 或 诊 疗 所 内 进 行 。 如 终 止 妊 娠 由 2 名 注 册 医 生 真 诚 一 致 认 为 须 立 即 进 行 , 以 挽 救 孕 妇 性 命 或 防 止 其 身 体 或 精 神 健 康 遭 受 严 重 的 永 久 损 害 , 且 由 注 册 医 生 进 行 , 则 第 4 7 A ( 3 ) 条 并 不 适 用 。

loading
读取中...
数据资源
0 数据资源

顯示

0 个已选择的项目
格式
    下载历史数据
    我们为你收集了历史数据。 历史数据是数据集的前版本。 选择开始及结束日期然后加入到下载列中。
    其他信息
    维护者
    询问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