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為讓其他本地空域使用者清楚知悉有關空域可能有滑翔傘飛行活動,民航處自1990年代已在《香港航行資料匯編》中列出可進行滑翔傘活動的空域邊界和操作高度,以及相關建議。為保障安全,滑翔傘飛行活動者應確保滑翔傘活動只在上述空域的範圍內進行。他們亦須避免於任何公眾泳灘上空進行滑翔傘飛行活動或降落在任何公眾泳灘,亦不應在未經土地擁有人許可的情況下,降落在私人物業上。可於數據集API中下載多種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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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資源的額外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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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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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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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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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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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的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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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 繁體中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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