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空間 - 私人物業範圍內撥出供公眾使用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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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香港各區有一些屬於私人擁有的物業範圍內的地方,是經有關業主與政府簽訂公用契約,同意撥出作公眾通道之用。

除公眾通道外,有一些地方亦可作契約所訂明的其他用途。

地政總署網頁 - 須根據地契要求向公眾提供設施及/或休憩空間的私人發展項目資料

發展局網頁 - 私人發展公眾休憩空間設計及管理指引及私人發展公眾休憩空間顧問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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