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兩年違犯《鍋爐及壓力容器條例》 (第56章)、《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 (第59章)、《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 (第509章) 及其附屬規例的定罪紀錄
說明
過去兩年違犯《鍋爐及壓力容器條例 》(第56章)、《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 (第59章)、《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 (第509章) 及其附屬規例的定罪紀錄。
告示:
(1) 定罪紀錄將於每個季度結束後的四星期內更新。
(2) 定罪紀錄不會包括正覆核/上訴中的案件。
(3)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 的規定,個人被定罪者的姓名將不會被披露。
(4) 如傳票所展示的資料僅包含英文,該資料將以英文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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